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声明,可以免予提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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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