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声明,可以免予提供。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游艇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声明,可以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