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游艇出境时,应当在出境3小时前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并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出境的,须重新办理。 游艇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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