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入境检疫第十八条入境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带离游艇: (一)入境宠物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 (二)数量超过限额的; (三)现场检疫不合格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