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八条

入境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带离游艇: (一)入境宠物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 (二)数量超过限额的; (三)现场检疫不合格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