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七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 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于隔离检疫。 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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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