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六条

携带犬、猫(以下简称宠物)入境的,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