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五条

入境游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艇上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游艇;需要带离时,应当向海关报检,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游艇上装载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海关应当做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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