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四条

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被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