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一条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海关实施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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