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十一条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海关实施检疫。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入境检疫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海关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