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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