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 “ 《备案登记表》 ” ,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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