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 “ 《备案登记表》 ” ,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 “ 《备案登记表》 ” ,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