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