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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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