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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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