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 “ 信息产业部 ” )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省通信管理局 ” )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 “ 信息产业部 ” )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省通信管理局 ” )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