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 “ 信息产业部 ” )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省通信管理局 ” )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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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