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