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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