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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