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