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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