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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