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