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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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