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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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