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