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 IP 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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