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