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