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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