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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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