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