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