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