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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