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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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