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