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