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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