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