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