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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