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