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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