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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