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