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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