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城市只能从“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选择一项申报。申报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以选择若干特色领域同时申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