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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