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指导和管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