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2: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附件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