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