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每年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进行复查评估,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继续保留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动态管理
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每年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进行复查评估,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继续保留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