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每年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进行复查评估,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继续保留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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