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规划布局、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发展。对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地方,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发展与相关工作联动推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加快推动信息消费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规划布局、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发展。对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地方,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发展与相关工作联动推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加快推动信息消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