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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