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