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顺应新形势、新趋势,建立完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积极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相关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国家重大战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