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下发文件正式公告,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或“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特色型)”称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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