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章 申报流程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下发文件正式公告,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或“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特色型)”称号。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