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需提供);

(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见附件2),相关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公开或认定的数据为准;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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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