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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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