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